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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下)

2020-12-16 14:59:52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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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复习要有针对性,明确知识点才能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下面是山东青岛自考网整理的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下),大家可以来学习学习。

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下)

  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

  六、无效合同: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不能长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八、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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