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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上)

2020-12-16 14:56:14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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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复习要有针对性,明确知识点才能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下面是山东青岛自考网整理的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上),大家可以来学习学习。

青岛自学考试《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归纳:合同法(上)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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